刘某与邓某通过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后,刘某将婚前的20万元存款转至邓某银行卡,由邓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后来,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其婚前存款20万元。邓某同意离婚,但称2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自然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将存款交与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只是交与其保管或者其他约定,那么应遵照双方的约定,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返还。如果双方并未有过任何约定,应该根据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结婚后刘某将存款交与邓某的行为系对其个人财产的自愿处分,并且未明确限制邓某对其实施处分,婚后又由邓某来负责家庭一切开销,可以认定刘某已将婚前个人财产自愿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来用于家庭支出,在离婚时该财产已消耗完毕,刘某不能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