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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法律认定及风险

案情实情:

张先生与李小姐系朋友关系,张先生想在C城市买套房子,但因其一直在外地工作,无暇回C城市买房并对房子进行管理,就委托定居在C城市的李小姐,以李小姐的名义在C城市购买了房产一套,首付款及按揭款由张先生转账给李小姐,以李小姐名义支付,房屋登记在李小姐名下,该房交房后实际也由李小姐管理。几年后,房屋价值大涨,张先生想要要回房子,李小姐却不同意了,张先生与李小姐协商无果,张先生则将李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法院认为:

1、李小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基于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完成了房屋登记,是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2、张先生通过转账替李小姐支付了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以及部分按揭贷款,其与李小姐之间是借名买房还是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3、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

4、若借名人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则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借由李小姐名义购房的事实,不存在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的目的,或者有违公序良俗、无效事由的情况,张先生与李小姐之间的房屋代持关系则成立有效,张先生可要求李小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但这种请求权系一种债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同,不具有对外的排他效力,也就是在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之前,张先生系不能以房屋归其所有而对抗第三人的。

风险提示及建议:

借名买房多发生在好友或亲属之间,由于关系密切且相互信任,很多人在初期并不会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因为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借名买房的事实便难以认定,借名人很难要回自己的房产。不仅如此,万一被借名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证明了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也无法追回,借名人也只能要求被借名人承担相应责任。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最好签订书面的出资及权利约定协议,保留好转账支付的原始凭证,最好房屋由借名人实际管理。在司法纠纷中,借名人应当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被借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非确认之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此外,借名人可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抵押给自己,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借名买房切不可以规避国家购房政策或其他有违公序良俗之目的,否则借名买房合同则被认定为无效,到最后钱房两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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