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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案情分析:

2019年9月,黄某驾驶小客车行至某地与彭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XX警察大队认定为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驾驶的小客车在XX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随后彭某被送往XX人民医院后救治,经XX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颈椎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两个十级)。

专职律师XX在接受彭某的委托后,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出要求黄某支付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经法庭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6168.3,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先行赔付10000元,剩下46168.3元,商业险付70%即46168.3×70%=32317.81元。

2、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7652.78,未超过交强险伤亡赔偿限额11万,全部由交强险赔付。

3、车辆评估费,车辆维修费共计14985元,交强险财产险限额先行支付2000元,剩下12985元×70%=9089.5元由商业险支付。

彭某应得赔偿=32317.81+10000+107652.78+2000+9089.5-10000(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车主已支付)=141060.09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此可知,交强险理赔规则:交强险的理赔规则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

2020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从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实施,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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